“住改商”要取得全楼业主的同意,几乎不可能完成。当“开店权”与“否决权”发生权利冲突时,合理的“开店权”与“否决权”并无高下之分,而是应当更合理、更公正地调整各方权利和利益,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或一票否决。
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,是《物权法》制订时的一个难题。2007年的《物权法》规定“住改商”应当“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同意。但何谓“有利害关系的业主”,《物权法》并未提供答案。5月24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《物权法》司法解释,明确将“有利害关系业主”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,这被媒体普遍解读为“‘住改商’须经全楼业主同意”。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:“住改商”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换言之,哪怕只有“一票否决”,就不能“住改商”。
这一司法解释在网上引发褒贬不一的热议,这表明,“住改商”问题或许仍未“破局”。
“住改商”实际上具有两面性,一方面,在住宅楼内开办餐厅、歌舞厅、公司等,会导致小区居住环境下降,比如带来油烟、噪音等污染,造成小区车位紧张、电梯拥堵等;另一方面,一些“住改商”后在小区内开设的便利店、干洗店、医疗诊所、打字复印等,有效弥补了社区商业配套不足,为居民带来了生活便利。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,“住改商”的实质问题是究竟有没有产生妨碍、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事实。
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,“住改商”不管是否有扰民等行为,要取得全楼业主的同意,几乎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。但我们不妨提出这样的假设,如果有业主的“住改商”———比如开办一家便利店,并无任何扰民之处,且因其便民而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欢迎甚至是期盼,但仅仅因为与本楼某位业主有其他因素造成的个人过节儿,便被一票否决,这对想“住改商”的业主是否公平?是否也妨害了绝大多数业主的合理愿望和利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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